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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2021-05-24 18:55:28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和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核查对象

1.核查对象为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江门市范围内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202011日前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初次在江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因车辆行驶里程不足或未及时提交申请资料而未在2020年度以前予以清算,车辆符合《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6-2020)》(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02补贴额度

1.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单车补贴标准额(省、市、县三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100%
2.201711日至2019625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单车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
3.2019626日 至202012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对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是指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贴。
4.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60%

03核查标准

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请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对行驶里程有要求的车辆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2201711日至201821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32018212日至202012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201611日至2019325日期间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12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5.2019326日至20201231日期间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

6.201611日至2018124日期间,车辆已过户并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7.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8.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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